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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6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7]01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经本省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应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主管会计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有1名以上专职办税人员,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财务核算健全。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拥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五年以上。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5%以上(含95%)(指纳税人自报应纳税额与税务人员核实应纳税额的比例)。
  5、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缴纳税款,无欠税,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入库手续。
  6、审查年度未发现有偷、骗、抗税行为。
  7、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无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无正当理由,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0%以上(含50%)或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有偷税嫌疑者;
  2、流通领域的挂靠公司、承包公司
  3、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待经营期满1年以后,再确定其是否升级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未向国税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及不能完整提供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
  5、没有建立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发生过较大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者;
  6、多次出现纳税申报不实或未按时申报者;
  7、有较严重拖欠税款行为或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审批手续者。
  8、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税或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者。
  (三)不符合上述A类、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稽核稽查等方面实行宽严不同、区别对待的征管办法。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申报时只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不需报送其他附表及附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定期派员下户稽核。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单位,其纳税申报仍应按防伪税控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发票供应。纳税人按照《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资格证、年审合格证及有关资料,依据核定的种类、数量购领专用发票,一次发售量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实行验旧领新。对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的单位,仍按防伪税控系统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3、稽核稽查。全年下户税务稽查不超过1次(不包括日常稽核和涉及重大案件的查处)。
  4、单位及办税人员有优先列入年度'纳税先进单位'、'纳税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的资格。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管。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整本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5000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可按本汇总填报。
  对于运输费用占成本50%以上(含50%)的企业,要求报相关附报资料;运输费用占成本50%以下的企业,免报附报资料,由税务部门下户进行稽核。
  2、发票供应。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县(市)级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控制发放,原则上只发放万元或万元以下版,实行验旧领新。一般一户每次只准发放一本,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3、稽核稽查。每年税务稽查在2~3次以内(日常稽核、涉及重大案件查处者除外)。
  4、自批准之月起,按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期满一年,经税务机关检查,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的纳税人,符合其他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A类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一般应予批准。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管。
  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严格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按期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个附表及附报资料。
  2、发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只能用万元或万元以下版,纳税人按规定购领专用发票后,一般交主管国税机关实行代管监开,并按预征率预征税款。具体代管监开办法另行制发。
  3、稽核稽查。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为纳税检查的重点对象。税务稽核人员对纳税人报来的申报资料,应认真审查核实,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稽核情况表》 (见附件1)。
  4、自批准之月起,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期满一年,符合其他条件,经税务机关检查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B类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一般应予批准。
  (四)对于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论按何种类别的纳税人管理,其零售业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逐张填列。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结合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动态管理。年度中税务机关一般不受理纳税人升级的申请,但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按审批程序办理降级管理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手续。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2、有偷、骗、抗税行为;
  3、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中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4、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5、拖欠税款严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审批手续;
  6、有其他较严重的违章行为。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比照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年审结论'各相应栏内签具纳税人所属类别的意见,由地、州、市局税政部门终审后,在年审合格证书上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属类别。


    第八条 各地市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可印制发放不同类别标志的申报表:A类为绿色油墨、B类为黑色油墨(可利用原申报表)、C类为红色油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


    第十条 年审、分类管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在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的同时,一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表》(附件2)。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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