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制定1999年度玉米种子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生活字[1999100号

各市、州物价局、农业局:
  根据今年我省种子生产及市场购销情况,现将1999年度玉米种子价格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玉米种子价格
  (一)收购价格
  种子收购价格可参照1:2.5-3的种粮比价由生产单位与繁种基地按合同确定。
  (二)批发价格(调拨价格)
  玉米杂交种的批发价格(调拨价格)由制种单位依据实际收购价格确定。同品种批发价格在收购价格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加权平均计算,在供应期内应保持一致。
  作价公式:
  批发价格=收购价格×(1+55%)
  (三)零售价格
  玉米杂交种的零售价格由各市、州物价局制定。同品种零售价格在供应期内应基本保持一致。
  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批发价×(1+35%)

  二、几项具规定
  (一)进销差率55%和批零差率35%为综合差率,同品种可以加权平均计算。
  (二)省、市、州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的种子,调拨给各县(市、区)种子公司及县(市、区)种子公司之间调剂种子一律执行批发价格(调拨价格)。
  (三)县(市、区)种子公司下拨给乡(镇)站代销的种子,按零售价格倒扣最低不少于4%作价。
  公式:下拨价格=零售价格×(1-不低于4%)
  (四)经过包衣的种子销售价格,可在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加上包衣成本,由同级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五)种子零售价格中含包装费和到零售点的运杂费,不含新品种转让费和种子储备风险资金。
  (六)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收取按吉政办发(1996)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意见的通知》执行;新品种转让费按吉农种联字(1998)326号《吉林省农作物新品种有偿转让暂行办法》执行。
  (七)经省农业厅认定的优质、特用玉米种子,零售价格每市斤超过3.50元和批发价格每市斤超过2.20元的玉米杂交种,价格由市、州物价局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省直单位直接报省物价局审批。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零售玉米种子的省直及有关单位执行销售地市、州的零售价格。
  (九)销往省外的玉米种子价格由购销双方商定。
  (十)各经营单位和市、州物价局在制定种子批发、零售价格过程中应掌握种子成本界限,严禁低于成本定价。
  (十一)玉米自交系种子价格另行制定。
  请各市、州物价局依据各制种单位确定的批发价格及时制定玉米种子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12月1日执行,至次年6月30日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