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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并降低省管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生活字[199910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现将列入省管的药品价格进行重新清理并公布。并就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批发价及适当降低省管药品零售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2月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经营单位均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二、此次公布的省管药品价格是依据现行省管药品价格目录,按照保持与外埠药品价格实际控制差率相衔接的原则,以减轻患者负担为目标,经重新审核,并按照国家不再公布出厂价、批发价的要求,公布并适当降低了药品零售价格,其中降低品种90个,规格279个,平均降价幅度为2.5%左右。

  三、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虚假价格的行为。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贯彻下去。一要立即清理属于委托各市、州管理的药品价格,尽快拿出降价及公布零售价格的方案;二要组织及督促企业将此次省管目录中没有公布的品种及规格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上报。以上情况务于12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逾期未报的品种,一律不再列入省管药品价格目录。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药品零售环节实际购进价格和购销差率情况,对于零售环节实际差率超过作价办法规定差率的药品,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按管理权限实施降价。为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落实,今后生产企业要求调整省管品种零售价格,在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时,必须同时抄报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还必须出具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品种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证明,逐步建立政府定价的药品定期调整价格的机制。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省管药品零售价格表
  省管药品零售价格表
  省管药品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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