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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9]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5日 国税函[1999]5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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