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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 1997-02-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重要体现。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扩大,积累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还相当薄弱,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损坏、挥霍浪费;低价承包、变卖、折股;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等现象十分突出,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和科学管理体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制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代表全乡(镇)或全村农民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把集体所有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之内。乡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乡一级的集体资产,并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省、地(州、市)、县三级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主管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乡镇企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三、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试点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登记产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作出具体部署。1997年上半年,各地、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将财务管理、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清产核资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清理。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对集体资产管理很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乡(镇)政府要派人帮助清理和解决。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兼并、租赁、经济担保;实行股份经营、联营、改组股份合作制;与外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经营;以股份形式将有关资产折股量化经营和折股出售;资产作承包经营和承包期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等经济行为时,必须以经过评估被确认的资产价值为依据。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时,要严格遵守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从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主体,必须是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评估机构开展对集体资产评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作用。省、地、州、市、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要实行专项审计。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的建设,搞好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应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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