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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 2006-03-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云卫发〔2006〕129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六日

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根据卫生部的部署,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一是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对染发剂生产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是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对药店和化妆品专买店(柜)等经营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工作分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低于95%。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化妆品经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确定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包括蒙自县城区和个旧市城区)、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西双版纳州、丽江市8个重点州、市负责对所在地城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个州、市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不得低于80%。

  三、组织实施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环节,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2.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2006年5月31日前上报书面检查情况和附件表二。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每个重点州、市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和检查内容包括:
  1.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药店和化妆品专买店(柜)。
  2..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
  2002年9月20日前上报书面检查情况和附件表一、表二。

  四、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落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确定的工作重点,制定专项整治具体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分别报我厅法监处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我厅将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二)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向社会通报。涉及跨省的违法案件和化妆品,以协查函及时报送我厅法监处,我厅将通报有关省、市、区协查,重要案件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部门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个阶段情况及材料收集汇总,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我厅法监处。请各重点州、市按本方案要求及时上报个阶段工作情况和材料,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函报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我厅法监处。工作总结中要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并按标准格式打印,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前面。
  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李长青,电话:0871-7195299,传真:0871-7195155,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联系人:郭开芬,0871-5193524,电话:传真:0871-5197830。

附件: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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