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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渡口渡船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昆明市境内有金沙江、珠江两大水系,10条主要河流,滇池、阳宗海两大高原湖泊,10多个水库,其中有渡口39道,渡船42艘,渡运是当地各族群众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县区及乡镇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督手段得不到落实;渡口设施不完善、不规范,进出码头人马驿道经常塌方,渡船安全技术条件差,特别是金沙江25道渡口,由于水流湍急,而渡船大多数以小尺度人力渡船为主,因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导致了一些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如1987年禄劝县小田坝村“3·29”沉船事故死亡23人,2001年东川区格勒渡口“6·14”事故死亡1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交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用两年时间开展昆明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让老百姓“安全渡、放心渡”,构建和谐水运环境。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消除水上安全隐患,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海事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昆明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梁晓谷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杜林杠、市交通局局长刘永福、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汤开平、市农业局副局长张光彩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农业局、旅游局、安监局、滇池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交通局航务管理局,市交通局纪委书记陶述尧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0871-4105523,4170344,传真4142858。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工作情况采取月报制度,定期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紧急情况须于2小时内上报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六、活动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调查摸底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出声势,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乡镇有关人员到各道渡口现场勘探,摸底排查,掌握渡口、渡船、水运安全措施等须整改的项目、内容、工作量。按照“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于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电话:0871一5305637,5305721(传真);E一mail:ygajc@ynjtt?com。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中旬一2006年12月2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海事部门集中精力,严格开展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渡口房维护、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的落实配备情况,并于每月2日前按“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4)”要求将上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一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对前二阶段情况进行总结验收,检查整改情况,认真查找安全隐患,按《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初验,将初验合格的渡口、渡船资料报送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验,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再验收(2007年5月1日一2007年8月30日)
  主要任务:对责令整改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合格率达到95%;对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集中研究、解决问题。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9月1日一2007年9月25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将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顿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专项整治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先进表彰方案,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专项整治总结表彰会,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四)县乡政府要按《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明确渡口、渡船的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渡口管理部门,落实渡口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渡口改造、渡船更新以及渡口人马驿道建设的规划工作,积极想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进程,逐步完善渡运设施,改造渡口、渡船。要把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纳入交通建设计划,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难及安全出行的问题。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云政发(2001)86号)精神,加强县(市)区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七)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继续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总结,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积累经验和成果,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改造、渡船更新的固定资金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州、市、县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工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四)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八)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九)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十)“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渡船停靠及方便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剽有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作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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