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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 2006-01-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召开的三次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建筑企业以及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建设工程款,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不同行业和领域,为切实落实责任,昆明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业分工负责。建设、市政公用、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和产业的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的工作。

  二、建设工程实行“双担保”制度
  (一)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开工批准手续时,应当提交业主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和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履约担保凭证(以下简称“双担保凭证”)。
  业主单位不能提交“双担保凭证”的,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市政公用、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建设工程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手续。
  “双担保凭证”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的方式,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双担保凭证”,不得由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
  (二)“双担保凭证”中各方的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总额的10%一15%。工程合同总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金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总额的10%一15%。
  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经业主单位和承包商确认,业主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其当期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滚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三)“双担保凭证”由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手续的机关代为保管。
  “双担保凭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若担保金额发生变化,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应当到“双担保凭证”代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支付达结算总额85%以上且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业主单位、承包商可以申请撤回“双担保凭证”。
  (四)“双担保凭证”的代管机关必须妥善保管“双担保凭证”,不得发生丢失或转借。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支付达结算总额85%以上,业主单位和承包商提出撤回“双担保凭证”申请时,代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返还“双担保凭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20天内审结;
  (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30天内审结;
  (三)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45天内审结;
  (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60天内审结。
  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解决途径
  (一)业主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承包商可以按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申请银行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中支付,也可以依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业主单位从工程款支付担保中先行垫付务工人员工资。
  (二)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处置资金,提倡建卡支付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工者工资。对有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三)建设、市政公用、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务工人员工资的清欠工作。
  鼓励业主单位、承包商对履行工程合同中出现的拖欠工程款及劳动者工资争议,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

  五、加强监督,齐抓共管
  (一)对新建、改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该项目的立项。
  (二)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不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经查证属实的,由昆明市建设局依照《昆明市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昆明市建设局信息网和相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市政公用、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以前,将本行业中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情况抄送昆明市建设局,由昆明市建设局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定期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有拖欠工程款不良记录或者在公示期满未完成清理拖欠任务的业主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凡未经批准擅自超概算扩大投资规模而引发拖欠工程款的,由业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超概算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确需变更投资规模的,必须报原立项批准机关批准。超概算获得批准的,财政部门方可予以列入计划,追加投资;对超概算未获批准的,按照谁负责项目投资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责任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五)建设、市政公用、水利、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网址和邮箱,接受社会投诉和举报,并有记录材料。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对违规业主和企业予以曝光。对违法行为做到依法查处。同时对行政管理部门在预防和制止拖欠建设工程款的管理工作中,管理不力,玩忽职守,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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