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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通〔2005〕135号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滇池治理步伐,进一步完善滇池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增强各部门治理滇池的责任感,按照市委市政府滇池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
  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滇池流域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

  二、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一)市级滇保委责任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各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
  (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县(区)的县(区)长和分管副县(区)长各交纳风险抵押金3000元;
  (三)滇池沿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各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元。

  三、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由市滇管局(市滇保办)负责收取,进行登记造册,完备手续后,缴入滇池治理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专户,由昆明市财政专户管理。
  (二)每年度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束后,由市滇管局按照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本年度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处置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各责任人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手续或是缴入同级财政的手续。
  (三)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更换的,由责任单位向市滇管局提出申请,市滇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退还原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新任职的责任人从任职起向市滇管局交纳风险抵押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动用目标责任风险抵押金。

  四、滇池流域7个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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