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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5 生效日期: 1999-01-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9]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我省试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行时间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1999年开始试行,包括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试行单位
  1.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长春热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6.吉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报表的使用
  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仍然使用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不变;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全部附表。

  四、学习和培训
  为用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纳税人正确填报有关项目和内容,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税款流失,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填报说明,并对企业有关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填报内容及报表栏次间的逻辑关系。
  请各地按照上述规定,做好试点工作,并逐步做好2000年大中型企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的准备工作,大中型企业名单另行通知。在试行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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