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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6 生效日期: 1996-04-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1996]09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的纳税申报办法以来,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一是商业零售企业每月开具普通发票的数量很多,且开具的普通发票一般不作为本企业记帐的原始凭证,按每张发票填报过于烦琐;
二是用票量特别大的企业,纳税申报工作量太大。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减少企业纳税申报的工作量,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的不作为本企业记帐原始凭证的普通发票,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可在'合计'栏注明'开具普通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汇总填写普通发票实现的'销售额'和'税额'。

  二、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否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仍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仍按原规定填报。

  三、对实行新税制以来一贯依法纳税,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发票管理严格,没有发生过严重税务违章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用票量特别大,逐张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每张票面销售额均在5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分别汇总登记。
  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应在表头处注明'整本填报'字样,该表'序号'栏代表使用发票的本数,按由小至大的号码顺序填写;'发票号码'栏应填写该本发票的起止号码,如有未用完的情况,应在'备注'栏注明剩余发票份数、起止号码。

  四、对取得运输发票数量多或地处偏远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由纳税人采用'登记簿'的形式记录运输发票所附的记帐凭证字号、承运单位、起止地点、运输货物名称、运输金额、进项税额等,不再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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