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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珠府办[2005]5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我市计划在未来5年间,培育一批生产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参照《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施“富民强农”的政策,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培育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全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体制创新与技术创新,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
  目标要求:通过政府的重点扶持引导,带动全市形成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全市农业结构和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农业现代化水平,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目标。

  二、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在珠海市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指销售珠海本地的农产品)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指本市的农民,下同)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在本市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农产品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500头以上;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及加工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办法。
  考核的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种植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养殖业企业、加工及流通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25分,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30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4.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
  5.农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有固定生产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存栏量1万头以上、家禽存栏量3万只以上、经产奶牛存栏量500头以上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加工企业有固定的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流通企业有必要的装备的计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计0分。
  6.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不亏损的计2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
  7.多种经营的企业,以其主导产业为标准计分;其他产业适当增加考核分数,但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5分。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认定标准。
  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中尚有部分指标未能达标,但有培养前途和发展前景、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显著的,可作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来加以扶持和培育。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和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能形成特色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也可纳入培育对象加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不良纪录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差的,应解除其培育对象称号。

  三、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所在区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区政府确认后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对所属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对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区农业局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对该企业贷款最大的银行出具意见。
  3.认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和7项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推荐的企业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二)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公告制度。
  各农业龙头企业按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年上半年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给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每两年考核公布一次市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四)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市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设立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2年。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以水产为主导,蔬菜、优质水果开发为重点的产业,对连片规划整治低产农田、低产池塘500亩以上,且符合农田整治标准和池塘整治标准的,优先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大宗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标准建设,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环保特色农产品,创造出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农产品著名品牌。对取得国家绿色食品证书或无公害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市财政给予每证2万元补助。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品牌农产品,在生产上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从事流通和中介服务,经认定的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专用车辆可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路桥费。
  (五)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产品种养的用地,在金湾、斗门区内可视为农业生产用地。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与还债,在大面积规模化农业用地中设置的加工、保鲜等临时配套建筑设施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免收报建费。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大力发展农产品保鲜、深加工,对储存或加工农产品的仓库和厂房用地选址时优先解决,用地按现行地价70%计收,报建费按农业项目减半收取。
  (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技术更新和品种改良,所需资金优先在政府支农资金中支持。
  (八)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管理规定及本社的实际情况,对与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农户所需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重点倾斜。
  (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五、附则
  (一)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并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对未经认定的企业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并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请确认。
  (三)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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