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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苏省徐州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委办[2004]68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领导机关清正廉洁形象,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部署,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加强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坚持事前防范、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以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第四条   本规定中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主要是指经常在领导干部身边、为领导同志工作服务的秘书工作人员和勤务人员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艰苦奋斗,清廉自守;必须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作风正派,谦虚谨慎,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准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同志的名义办理违背组织原则的事情。
  (二)不准歪曲、截留或扣压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越权答复处理重要问题。
  (三)不准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插手组织人事问题,或利用便利条件要求安排亲属、朋友和自己的工作、提拔、调动等事宜。
  (五)不准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执纪。
  (六)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七)不准利用特殊工作条件和领导干部的影响为本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准替代领导接受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九)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特别是领导同志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的宴请,亦不得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占各种设备。
  (十)不准违反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选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指定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所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使其适应岗位要求;适时安排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道德素质,增强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不适合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犯有错误甚至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本人不得要求领导和组织给予特殊照顾,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打招呼让组织人事部门在研究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时降低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帮助领导干部把好廉洁自律关,及时提醒并协助领导干部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负有廉洁教育和管束责任,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纠正、杜绝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的旗号以权谋私。注意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随时了解掌握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社会交往及其他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严禁徇私袒护。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收到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后,要按照教育、提醒、警示、查处八字要求,认真作出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疏于教育和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组织和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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