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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5]1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将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城市清洁、优美,是贯彻以人为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要求,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有力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下决心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是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实现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目标的重要措施。因此,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社会各界及全体市民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及生活实际,积极倡导和开展“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垃圾无害化”等活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提高深圳环境卫生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正经历着垃圾由末端治理到全面过程控制,由混合收运向分类收运,由单项治理到综合治理,由分散型管理向集约式管理的转变,实现环境卫生水平在全国由单项领先向全面提升的转变,由政府包揽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转变。进一步深化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是将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推向一个新台阶的关键。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紧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在2010年之前基本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新体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努力实现我市垃圾的减量化,实现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减少垃圾特别是工业垃圾的产生量。
  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市贸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进一步明确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并通过合理规划,促进企业间资源合理配置和流通。
  市环保、贸工、交通、卫生、教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信息系统、组织编制技术指南或者手册、设立科研、示范和推广项目等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认真落实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提高清洁生产的意识;通过设立清洁产品认证和建立优先采购制度,引导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限制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和包装。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至2010年,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体系。
  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收集的政策措施,并首先从自身做起,实行政府办公区域垃圾分类投放;制定垃圾分类处理企业的资源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制各种宣传手册,积极组织新闻单位、中小学校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垃圾分类设施的投入,改善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小区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生活垃圾减量计划和垃圾分类收集计划,号召本单位成员、顾客及来访者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行动。
  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志愿者在社区进行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培训;组织居民代表参观垃圾分拣站及垃圾填埋场,亲身感受垃圾给环境造成的危害;组织学生讲演团到社区,向居民宣传爱护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组织媒体对环境卫生做得好的单位、社区进行跟踪报道。
  (三)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格局。
  改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可采取目标管理的方式,政府部门与企业签定特许经营合同,由特许经营企业提供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执行高新科技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合资或租赁承包现有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将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现经营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垃圾收运系统的建设。

  三、进一步深化环境卫生体制改革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管理与作业分离。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要对所属的环卫清扫所、环卫机运队等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将其目前承担的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作业等职能逐渐分离出去,逐步转变为从事清扫质量监督、市容巡查等管理工作,使环卫管理机构从作业管理转变为对作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逐步形成精简高效、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将环卫作业全面推向市场,积极培育运行规范、秩序良好、监管有效的作业服务市场。
  (二)建立健全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环境卫生管理网络。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适当增加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由市、区政府采购中心承担市政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处理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工作。在环卫清扫、垃圾清运业务中进一步健全完善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促进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鼓励清洁服务企业通过市场经济调节手段,进行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促进环卫企业由设备差、技术低、规模小向规范化、高水准、高效益方向转变。
  (四)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外包单价标准,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编制环卫设施维护和环卫清扫、收运作业定额标准,规范和保障环卫行业市场良性发展。各级财政要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确保实行市政道路、内街小巷、城中村等连续性保洁及夜间垃圾清运经费。特别是龙岗、宝安两区要适应城市化进程,保证必要的环卫投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环卫发展,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四、认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规定划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区内保洁工作,或者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清洁公司负责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同时要全面落实环卫管理各项政策措施,重点解决“一条道路两把扫把”问题,落实责任,消除盲点;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道路的连续性保洁以及环卫设施专人连续性管理制度;实行夜间垃圾清运制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规划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加快旧城改造;国土部门应督促业主加强对待建地环境卫生管理,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预留地和待建地须设立围档并进行简易绿化;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工地环境卫生,做到围档作业,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工地出入口整洁,防止运土车辆带泥上路、超高超载和沿途洒漏;工商部门应依法取缔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点);交通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洗车场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水横流,促进有关单位加强公交运营车辆和出租车环境卫生管理,对公路实行连续性保洁,在公路边上落站台及行人多的路段设置果皮箱,加强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依法拆除沿线乱搭建及清理铁路两侧抛扔垃圾;水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和落实环卫专业队伍打捞垃圾和保洁制度,及时清理河道范围内垃圾;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对海上固体漂浮物清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以及旅游景点等重点公共场所,业主或管理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所辖各区城管部门为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对每一个重点场所要明确至少一名监管协调人,监管协调人是重点公共场所环卫管理的连带责任人。
  (四)我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交通、邮电、教育、卫生、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企业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其行业服务规范。
  (五)全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切实把辖区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深入开展“鹏城市容环卫杯”竞赛活动,继续完善卫生检查通报制度,每月检查结果要向市、区政府领导通报,每季度在报纸上公示。在建立科学的环境卫生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试行我市环境卫生社会评价制度,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逐步强化环境卫生社会评价机制。
  (六)建立健全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未能履行辖区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并由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市、区政府对责任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建立监督体系。聘请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本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决定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快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市、区城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加快编制垃圾站、公厕等中小型环卫设施详细规划和逐年实施计划,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卫设施规划,落实环卫设施建设用地,我市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要加快垃圾压缩站建设,提高垃圾收运质量。制定城市公厕设置标准,增加城市公厕数量,推行“星级公厕”管理,彻底解决市民和游客如厕难问题。加快清水河环境园、老虎坑环境园以及粪渣处理厂、卫生处理厂等工程建设进程,完善垃圾收运体系。龙岗、宝安要统筹规划垃圾处理设施,逐步关闭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场,解决辖区内各街道办自行简易堆放垃圾所造成的污染,进一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2006年底,宝安、龙岗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2010年所有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场要进行封场并进行综合整治完毕。

  六、加强市容环卫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环卫意识及环卫工人社会地位
  (一)开展环卫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卫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志愿者参与和社区公益性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上下联动、各方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各宣传媒体要将环卫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培育市民文明、健康的卫生意识;教育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和小朋友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游客的环卫宣传,交通部门要在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等醒目位置设置环境卫生宣传标语或宣传栏,动员游客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城管110热线”等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为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
  (二)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市、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办理或者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办理环卫工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环卫作业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保证中标的环卫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环卫服务。
  符合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环卫作业进入市场后,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新的用工制度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积极开发环境卫生公益性岗位,安排本市户籍居民就业,并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困难失业人员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就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垃圾分类,巡视检查并清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小广告、乱扔杂物、便溺等破坏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其他影响环境行为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查处随地吐痰、随意摆摊设点、乱扔乱倒垃圾等违章行为。

  七、加强环卫执法
  (一)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和载体,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环卫执法责任体系,保障环卫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环卫执法权限,落实环卫执法责任。
  (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城中村环境卫生脏乱差、沿街门店外丢弃垃圾、行人乱丢乱吐、车窗外抛垃圾、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余泥渣土污染道路等情况加强执法。特别要加强城中村的环境卫生执法工作。
  (三)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水务、规划、国土、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实行联合执法。特别要抓好运输渣土、垃圾车辆的整顿,规范余泥渣土及垃圾运输管理。
  (四)要加强环卫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执法水平。
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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