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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基本方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层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服务业企业进入门槛
  1.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改革前置审批方式,变事前审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于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服务业企业,在设立、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涉及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凡属于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并联审批制”。

  2.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新设立的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其首期注册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3.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

  4.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有效证明。

  5.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积极推进CEPA实施,降低香港投资者进入无锡零售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l亿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进入无锡批发业的香港投资者,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3000万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香港投资者的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允许香港公司在无锡设立独资百货、超市和便利店,允许香港公司设立独资外贸企业。

  6.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二、加强财政税费政策扶持
  7.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商贸服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从开业之日起,按规定在1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8.实施投资抵免税优惠。服务业企业生产、加工所需引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9.免征相关服务业进口税项。凡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服务项目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国内投资服务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2号)、《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1997]1062号)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的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办服务业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2005年底前,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下岗失业职工创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其从事家庭服务、便民代理服务和求助服务等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部门及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小额贷款政策。

  1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

  12.市重点专业市场完成年度目标指标,并经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的,利用企业存量资产办市场(包括兴办连锁超市),允许将存量资产作价折股;重点市场在还贷期间3年内,可适当减收市场管理费,凭市场出资单位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批准后办理管理费减收手续。

  13.对进入重点专业市场经营的批发企业,特别是地区性采购中心和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其缴纳的物价调节基金,2004一2005年均以2003年度应缴纳数为计征基数,超过部分按锡政发[2003]14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14.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5.在重点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6.鼓励重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收购、兼并本市国有、集体传统服务业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服务企业。整体收购兼并的,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地方规费按国改办[2001]5号文件精神执行。

  17.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8.凡城市园林景区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应缴纳的风景资源费、旅游发展基金,2004一2005年均以2003年度实际应缴纳数为计征基数,超过部分按锡政发[2003]14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19.逐步理顺服务业企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的比价关系。市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工商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比照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20.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商贸、市场、旅游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

三、供地政策
  21.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对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则根据业主信誉、项目性质和对地方经济的带动力等情况,可实行分期付款。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国土局制定。

  22.规范土地处置方式,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为服务业项目高效办理各类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涉及商业、物流、娱乐、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

  23.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各类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优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24.鼓励服务业项目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免缴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和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四、其他政策
  25.发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市政府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经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贷款贴息和奖励)。具体按照《无锡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各市(县)区都要相应安排一定财力,同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使用,最大限度扩大政府扶持资金的作用。
  对重点物流企业、重点专业市场在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经审定,由市政府在专项基金中给予贴息,贴息额度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6.对市重点服务业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对达到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要求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在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27.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凡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要对外商开放的领域,都要尽快对内资开放。

  28.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具体实施意见由国改办负责制定。

  29.对于旅馆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先发放有关证照,后进行验收。

  30.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重点流通企业发展。
  (1)鼓励流通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凡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对其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经相关部门报批审定确认后,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关费用的50%。
  (2)改革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流通企业可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流通企业,经劳动、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可在税前列支。
  本意见中服务业指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行业。
  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业、金融业、会计、咨询、法律、社区服务、旅游业和现代物流业。
  市重点服务业企业是指每年度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认定、有一定规模、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能够创立服务业品牌的服务业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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