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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 2004-07-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4]104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机关以讲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用语用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公务用语用字工作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规范公务用语用字作为改进机关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和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形象的重要方面,统一思想,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规范使用公务用语用字的能力。

  二、规范公务用语。要将普通话作为机关的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各级机关要认真开展普通话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学好普通话,在实际工作中讲好、用好普通话,并养成讲普通话的良好习惯。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规范公务用字。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熟悉、掌握规范字和异形字的正确使用方法。公文、印章、简报等公务活动用字和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公示性用字,都要做到规范使用,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简字即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并避免错别字。

  四、做好迎接上级检查评估工作。明年省将对我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语委,抓紧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各项基础工作,对2003年以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字(包括公文、印章、简报等用字)情况和公示性用字(包括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用字)等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和整改。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在通过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务用语用字作出明确要求的基础上,选择基础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公务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检查、反馈、整改制度,发现不规范用语用字及时予以纠正。要将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纳入对部门和公务员的考核、推优评优工作之中。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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