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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6 生效日期: 2004-07-06
发布部门: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委发[2004]30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3号)精神,结合徐州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2004年下半年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政策。?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一是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明确奖励扶助金标准。对上述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落实奖励扶助资金。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
  (四)统一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农村信用社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到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计划生育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局面,提高计划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精心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审计、农业、民政、扶贫、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要将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要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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