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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场所或者行业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一)利用住宅楼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
  (三)在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中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非法占用国有预留地、公用绿化用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从事网吧、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
  (六)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对水源构成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从事我市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相关行业生产的;
  (八)各种非法行医场所、无证无照诊所;
  (九)无证无照气站;
  (十)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网吧、10元旅店、娱乐场所、放映场等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场所。

  三、上述场所或者行业以外的其他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辖区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报登记。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办证办照要求的,应当尽快备齐有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经营场地符合要求,但环保、卫生、消防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证照。不按期限进行申报登记或者拒不申办证照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核发证照的,经营者必须自行关闭。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四、为被列入查处取缔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上述行为。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支持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行动,及时提供线索和配合清理整治行动。
特此通告。
20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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