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7 生效日期: 1995-01-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法明传〔1995〕1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67号《关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查阅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查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但是不应直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级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1994〕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在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上认识不一。讨论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宗,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向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借卷;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阅同级法院或通过同级法院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但不能调阅法院内部的“审委会笔录”、“请示”、“答复”、“研究记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记录”等材料;第三种意见认为,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高检研发字(1985)第14号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不受调阅方法和范围的限制。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94年11月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