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 1994-09-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45号《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 六十四 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的请示 
 
 
(陕高法〔1994〕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故意杀人或伤害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因工作疏忽而未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终结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却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此类损害赔偿案件应由哪个审判庭审理?对此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在刑事判决宣告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终审后才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民庭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是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未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原刑事审判庭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4年8月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