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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粮食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 1998-12-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吉林省粮食厅
发布文号: 吉计市场联[1998]1071号

各市、州、县(市、区)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为有利于发票管理和不影响粮食企业1999年1月1日按时启用新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套印省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统一设计、统一印制。

  二、《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七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凭证联、统计凭证联、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出库联和出门证联;各联印色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红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第六联黄色,第七联黑色;成品规格为190mm×105mm=40开(票样附后)。
  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企业,可按本通知所附票样通过当地国税部门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三、考虑粮食销售的特殊情况,凡采取供货方在发粮时直接结算货款的,供货方在粮食发出的同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凡采取收货方验收后结算货款的,供货方在发粮时可先填写《吉林省粮食调拨、销售统一发货明细表》(样式附后,企业根据票样自行印制),收货方收到粮食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供、收差额后,由供货方按实际应收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吉林省粮食调拨、销售统一发货明细表》中的“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作为合法运输的凭据。

  四、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将粮食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时,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五、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时,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六、粮食销售发票中的“销货地点”栏,由销售粮食单位填写该批粮食具体销往何地;“购粮用途“栏,由销售粮食单位填写购粮单位的具体用途。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时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附: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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