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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 1995-12-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为国有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其中已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280号文件规定调整了等级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之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其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不再参加这次调整;其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齐。
二、 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离休金;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离休金;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离休金。
  2、连续工龄不满35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35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退休金;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退休金。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退职生活费。
  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 从1996年1月1日起,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的下列政策性补贴可计入基本离退休金。
  1、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51元。其中包括湘财(1992)综字386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费补贴5元,湘政办函(1992)189号文件规定的猪肉、煤价补贴10元,湘劳薪(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2、参加了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为41元。其中包括湘财(1993)综字1号文件规定的粮价、肉价补贴5元,湘劳薪(1993)207号文件规定的书报费、洗理费各18元。
  上述计入基本离退休金的政策性补贴,是否纳入社会统筹,由各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 非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办法,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五、 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调整离退休金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审批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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