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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5 生效日期: 1998-10-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8]29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使汇总纳税企业就地监管工作更加规范,省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的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事项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等,按吉林省国税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吉国税发[1997]98号)执行。
  二、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原则上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审核数额监管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省局也可委托市、州国税机关代省审核。
  三、审核内容:
  1.业务招待费审核。对不能独立计算收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按比例或额度总量控制向下核拨业务招待费的,以及向下属单位按比例提取业务招待费的,经省国税局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文件下拨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予以监管检查。对能够独立计算收人的汇总纳税企业,按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核销业务招待费,监管税务机关按正常征管检查办法管理。
  2.固定资产修理费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核拨的,须经省国税局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文件下拨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予以监管检查。不须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核拨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由监管税务机关按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正常管理。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省国税局予以审核,各级国税机关按审核数额予以监管检查。
  4.坏帐损失审核。由汇总纳税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或集团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并统一处理坏帐损失的,其成员企业处理坏帐损失时,由省国税局予以审核,监管国税机关在审核文件确定的数额内监管检查。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行业或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核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
  5.新产品开发费的审核。由汇总纳税企业或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其成员企业分摊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提供有关文件,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审核,可予以税前扣除。汇总纳税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由企业报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汇总,统一计算是否享受抵扣50%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6.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省国税局对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和计划予以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文件确定的数额内,按实际发放数给予税前扣除。
  7.捐赠支出的审核。对能够独立计算盈亏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由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对不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经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予以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报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批。
  8.亏损额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由于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当地监管国税机关按上述规定予以审核并实行监管检查。
  9.减免税的审核按国税发[1995]062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审核方法和时间:
  1.凡上述条款中需向下核拨数额的项目,由汇总纳税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于九月底前报省国税局审核。
  2.财产损失的处理,由汇总纳税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于年度终了后集中报省国税局审核。
  3.坏帐损失和减免税的处理,由汇总纳税企业省或市级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
  4.汇总纳税企业抵补在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时。由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抵补亏损手续。
  5.汇总纳税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在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6.以上各项审核,汇总纳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以便监管国税机关开展检查工作。
  五、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所有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过去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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