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5]071号
你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二九工厂生产销售的CJY1020轻型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郴地国税函(1995)59号)收悉。经调查,该厂生产的CJY1020轻型汽车为后轮驱动装置(即4×2两轮驱动),采用BJ492QA型发动机,车长4583mm,宽1750mm,高1788mm(空载),空车重量为1470kg,载重量为1050kg,满载总重量为2520kg,乘坐人员为2人。该车外型有装蓬布和不装蓬布两种。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关于公布(1994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通知》(机械汽(1994)82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都将该车列入轻型货车行列。因此,我们意见,该车属于轻型载货汽车,对该厂生产销售的此类车型可不征消费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