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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经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当前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关心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这是加强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体现。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关注弱势群体给他们以援助的要求;国务院即将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这一系列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怀。为与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法律援助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机构是正确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能,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根据有关规定,凡是设立人民法院的地方都要成立“四有”(有编制、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今年上半年,凡是没有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四有”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要认真抓好“四有”内容的落实。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二、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是整合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职能。首先,明确每名律师每年至少承办2件义务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至少承办1件义务法律援助事项或案件。其次,坚持法律援助中心“四统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检查监督)原则,严格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在搞好自身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指派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承办。同时,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时,要由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当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证明和同意注册的意见方可年检注册;凡无故不接受指派,或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敷衍应付或责任心不强,致使受援人不满意或给受援人造成重大经济、精神损失的,要给予暂缓注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二是整合“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职能。“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启用“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后,将“148'职能放到法律援助中心,以方便当事人咨询、求助。

  三、发挥社会整体功能,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老龄委”、“老促会”等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设立妇女、下岗职工、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外来人口、军人(军属)等具有行业特点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组织他们积极为本行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积极组织大中专院校法律系教师、高年级学生和社会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与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者“结对子”,开展法律扶贫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切实列入议事日程,按照我市《四五普法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在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上予以保证,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同时,要积极帮助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好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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