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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建监察队伍做好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 2002-05-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2]153号

市建设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建监察队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省建设厅决定以全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建监察队伍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城建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到城市容貌和经济发展环境,是建设行业为人民服务的窗口,与群众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城建监察队伍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建监察队伍建设,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政治修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以党为公、执法为民,正确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权力视作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而不能当作以权谋事、以权谋私、以权谋势的工具,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克服特权思想,以良好的素质、规范的行为、严格的管理,塑造城建监察队员可亲、可敬的良好形象。城建监察队伍内部要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培训,通过思想教育、作风整顿和完善制度,提高素质,强化责任,规范行为,推动全省城建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队伍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省建设厅将于年内分批对各市县所有城建监察队员开展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吊销其执法证件,不得从事相关执法工作。省建设厅将逐步建立培训考核录用的长效机制,健全培训机制,建立队员培训档案,把考试成绩、培训结果作为录用、上岗、行政任职的要件之一。培训工作围绕三个重点进行:
  (一)法律知识培训。目前,国家已颁布了多部与城建监察工作直接相关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开展城建监察工作的依据。城建监察队伍要不断加强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努力提高队伍执法水平。
  (二)专业知识培训。城建监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执法者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知识,以便准确地理解、掌握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切实加强对城建监察队员城建专业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专业内容,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城建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要求。
  (三)队伍作风培训。城建监察队伍要出色地完成任务,不但要思想好、业务精,而且要纪律严、作风硬。要通过军事训练等多种方式,把这支队伍建成一支雷厉风行、纪律严明、反应快速、规范执法的城建监察队伍。5月份,各市要在城建监察队伍中开展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教育培训,坚持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反对奢侈浪费歪风,使队伍经得起各种考验,以优良的作风,换取良好的形象。

  三、整顿城建监察队伍,核发'两证'、'两章'
  这次城建监察队伍整顿中,省建设厅结合培训考试制度要建立各市、区、县等所有队员档案,对全省城建监察队员实行微机化管理。
  (一)凡从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监察的在编人员,均须持'两证(建设厅城建监察证、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证)'、'两章(建设厅统一核发的城建监察胸章、臂章)'。'两证'、'两章'是城建监察人员的唯一合法标志。
  (二)凡从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监察等相关监察业务的执法人员,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要向省建设厅申领'一证'(城建监察证)、'两章',否则不得参与相关执法工作。
  (三)各设区市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职责分工,由主管城建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领'一证'、'两章',并建立城建监察人员档案。已经领取的,要将队员档案一并补报省建设厅核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有关部门,应到设区市主管城建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领事宜。该项工作须于5月30日前完成。从6月1日起,省建设厅将在河北日报、河北省建设厅网站,就各市县执法人员姓名、证件号码、胸章号码分期、分批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各市县无证章人员一律不得再从事相关执法工作。
  (四)公告以后,对无'两证'、'两章'继续进行有关行业执法的,或擅自扩大、变更发放范围、对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省建设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一证'、'两章'的发放对象,为市、区、县从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监察的执法人员。各市县办事处及其他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申领'一证'、'两章'。
  (六)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人员的'一证'、'两章',省建设厅将依法收回。各市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各级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七)为加强形象建设,城建监察队员在工作时间内和执法活动中,应着装和佩戴城建监察标志,持证上岗;非工作时间和非执法活动中,不许着装和佩戴城建监察标志。

  四、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城建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实施。只有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城建监察队伍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我省各市的具体情况,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城建监察队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城建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部第55号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并要正式办理委托执法手续。目前,尚未办理委托手续的要尽快办理,明确权限,使城建监察队伍取得委托执法的法律地位。委托机关对被委托单位要加强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从严要求,规范管理行为
  城建监察队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必须做到: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关心集体、爱岗敬业;遵循程序、持证上岗、用语文明、规范执法;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仪表端庄、文明执法。城建监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十不准: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越权执法、不准执法犯法、不准简单粗暴、不准损公肥私、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证执法、不准酗酒滋事、不准仪表不整、不准单独上岗。
  必须严格行政处罚程序。⑴上岗必须携带'两证'、佩戴'两章',着装规范,仪表大方,举止文明。⑵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⑶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⑷要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⑸要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期限。

  六、加强城建监察的执法监督
  (一)建立城建监察的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
  1、在有关行政机关和城建监察队伍中,选择部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骨干,组建城建监察纠察队伍,队伍人数为城建监察队伍人数的8%左右,具体人数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2、城建监察纠察队员不得从事城建监察队员的相关执法业务,负责对城建监察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队员仪表、监察标志、工作态度予以纠察。对城建监察队员按简易处罚程序所做出的一切不适宜的处罚决定或行为,有权当场撤消或制止。
  3、对无证上岗的城建监察队员,纠察队员有权予以纠正。对伪造城建监察标志、纠察标志、冒充城建监察或纠察队员行使职权的所有人员,纠察队员可提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二)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建立层级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有利于促进监察队伍的作风转变和强化行政监督,是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各级城建监察队伍要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好行政处罚备案制,提高复议水平和效率。
  要建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机制,上级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和加强同级监督,建立健全信息传递灵敏、责任明确、政令畅通,保证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下级执法过程的监督,发现下级执法不力或执法有误的,及时纠正。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两制'尤其是过错责任追究制。
  各级城建监察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依法行政、越权行政、执法犯法,对行政相对人简单粗暴、蛮横无理甚至打架斗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切实解决城建监察队伍的编制、经费问题
  各级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监察队伍纳入行政编制,保证经费开支,提高城建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要按照建设部《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的规定》要求,加大对城建监察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城建监察队伍交通、通讯、取证设备等,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高队伍执法效率。

  八、关心队员生活,保障队员人身安全
  各级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关心城建监察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城建监察队员在执法中的安全。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对那些妨碍执行公务,采取暴力抗拒执行城建行政处罚,殴打城建监察人员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提请公安部门进行严惩。

附件:申领城建监察'一证''两章'所需资料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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