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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政管理整顿食盐市场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0 生效日期: 1993-10-1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加了加强盐政管理,整顿食盐市场秩序,保证食盐供应,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告:
  一、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调运、收购、加工和批发等活动。非法经营的,必须立即停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盐业公司应按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各类盐源,保障市场供应,盐业批发部门应依靠国有商业和供销社的主渠道,建立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所有经营食盐的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严格遵守物价政策,不得乱价销售。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用小包盐的违法行为。

  三、凡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食盐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液、废液制成的盐;
  (四)在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区销售未加碘的食盐。

  四、对下列违法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
  (二)侵犯盐业企业财产和设施的;
  (三)生产、销售土盐、硝盐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及其它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的;
  (四)向碘缺乏病区供应、销售非碘盐的;
  (五)不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生产、运销、购进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的;
  (六)其它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依法抓好盐政管理。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盐政执法工作,各级盐业执法人员,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可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它盐业法规,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和标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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