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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 2005-03-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5]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农行云南省分行、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他们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受环境影响,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权益维护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为认真贯彻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扶贫工作力度。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各级扶贫工作计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在实施扶贫安居工程、整村推进、异地扶贫、产业扶贫等项目计划中,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要将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扶贫劳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要加强对康复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并加强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努力增加他们的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并通过在劳动保障年审台帐中设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项目,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改造,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单位,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贫困残疾人集中就业。要依法制定、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贫困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完善就业档案,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要以组织开展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为契机,强化贫困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三)适当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在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进入低保范围,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其补差水平略高于一般低保对象,并按规定在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要依法规范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为失业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障金提供便利,确保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农村,将全部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保证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在扶贫安居工程中要加大贫困残疾人无房、危房户的新建改建力度,按照与全省扶贫安居工程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验收的原则进行,并在建设资金、物资以及配套温饱措施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各级残联要配合扶贫部门切实将扶贫安居工程任务指标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户。要认真组织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按中国残联的要求落实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社区和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生活服务。城镇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有条件的社区要聘用1名残疾人专职人员负责社区残疾人工作。要建立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通过社区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之家和乡镇残联,广泛联系残疾人,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社区和基层残疾人组织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贫困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直接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9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要完善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发挥好康复工作机构在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能方面的作用;要建立专家技术指导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为康复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形成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业、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和设施的作用,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加快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步伐,改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条件,提高残疾人康复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咨询、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等各项康复服务水平。

  三、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
  (八)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省政府将进一步增加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也要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积极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现有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重点抓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计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班)。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学生入学问题。尽快启动华夏中专的改扩建工作,为华夏中步升格为大专院校创造条件,满足残疾学生进一步接受中高等教育的需求。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九)采取多种形式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实施的“两免一补”(免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要对贫困残疾学生给予照顾。经济较发达地区可对贫困残疾学生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并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设立扶残助学专项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逐步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

  四、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组织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还没有制定配套办法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优待和扶助。
  (十一)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6号)要求,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增加公益岗位、加大按比例安排就业力度等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法律援助办法》,切实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残疾人维权机构,努力消除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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