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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禁止非法采掘砂金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06 生效日期: 1992-10-2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浏阳河的管理,保障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浏阳河道范围内采砂、淘金、取土,必须向所在地水利部门申请,由水利部门会同矿管、航道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限在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补办,逾期不办手续,又继续采掘者按非法开采处理。

  二、砂金属贵重金属,严禁个人开采。集体组织采掘,必须依法申请,所采砂金只能由人民银行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经营。

  三、采砂、淘金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作业,不得影响堤防安全和通航;不得影响抽水机埠、泵房、筒车的运转;不得损坏水利水电和航道设施。

  四、采砂、淘金必须顺河道成直线均匀采挖,挖掘深度不得超过河床面以上2 米,以防止上下滩情恶化。作业人员应及早清理砂堆、埂坎,填补坑洞,取走多余砂石,以免影响行洪和通航。

  五、采砂、淘金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接受水利、矿管、河道管理人员监督。防汛、抗旱期间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高度和指挥。对违反本《通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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