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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25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专项工作,认真清理并积极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一些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9月底,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企业等单位担保拖欠贷款本金6.6亿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金3.83亿元。这不仅削弱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实力的需要;是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维护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密切党政部门、党政干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州、市、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二、认真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
  截止2004年9月30日,凡是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其他单位担保的逾期贷款本息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必须限期归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由欠贷单位限期偿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单位负责催收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各地要认真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贷款的情况,摸清底数,制订清欠计划,采取清收措施,及时发出清收通知书,督促拟定还款计划,限期归还。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压缩开支,逐步安排单位资金专项归还拖欠和担保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本息。在归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资产、土地等置换所欠贷款本息。也可用土地出让增值部分冲抵所欠贷款本息。各地要加快清欠工作进度,2005年1月30日前,各地根据摸底情况,制订清收计划;2005年2月10日前,要将清收通知书发送欠款单位;2005年2月20日前,欠款单位要作出还款计划和承诺;2005年4月30日前,要按照清收通知书归还欠款,不能如期归还欠款的,要写出书面报告。

  三、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此次清欠工作的重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经济、纪检监察、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清收工作。
  截止2004年9月30日,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的逾期贷款本息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均属本次清收对象。在清贷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公职人员本人的贷款,由本人偿还;二是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四、严肃纪律,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拖欠贷款
  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和为他人贷款担保逾期未还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做好欠款的偿还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拖欠贷款。对长期拖欠和拒不偿还的公职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到2005年4月30日后,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欠款人员在2005年5月31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到2005年5月31日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并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目前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调整,同时,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五、切实加强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领导
  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依法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搞好协调,积极支持信用社开展清收清欠工作。各州、市、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工商和银监、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制订清收工作计划,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清欠清收任务。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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