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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 2004-11-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通〔2004〕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优、免、补”的适用范围及兑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实施,2004年5月31日前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4)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004年6月1日起,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享受“奖、优、免、补”政策;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享受“免、补”政策,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享受“优、免”政策。

  三、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2004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按《实施办法》规定比例承担。2004年6月1日以后,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石林县、嵩明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50%;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5%,县级财政承担15%;呈贡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0%;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级财政承担25%。
  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除由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初中毕业报考本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市其他高中、中专、职高、职业中专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加20分优先录取。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建立议事协调制度,做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两手抓”,确保我市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公安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按《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市、县两级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对在“奖、优、免、补”工作中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工资待遇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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