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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 1997-09-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李向武检察长所作的《关于法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检察机关发挥了法纪检察职能作用,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会议指出,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仍然很突出,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战略方针,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特就加强法纪检察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要提高对法纪检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人民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是惩治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权”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法纪检察工作对监督执法、遏制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都要支持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法纪检察职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阻挠和干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渎职和“侵权”犯罪案件,更不得包庇犯罪。对发生上述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要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宣传。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法纪检察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有关新闻单位要把法纪检察宣传作为重要内容,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纪检察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关心、支持法纪检察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
  三、要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高度重视法纪检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有影响有震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阻力大、干扰大的案件,要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
  四、要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当前,应以查办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四类犯罪案件为重点。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要案件,应集中力量、快速突破。在查处案件中,不论涉及哪个部门、哪个人,一经发现都要一查到底。
  五、要加强国家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法制观念,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各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尤其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法纪检察干部要树立无私无畏的精神,敢于碰硬,勇于办案。对于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尤其要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六、要加强对法纪检察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对法纪检察工作的监督职责,注重提高监督实效。要坚持支持检察机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以保障法纪检察工作依法进行。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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