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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03 生效日期: 1988-09-03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各行署、州、市、县公安处、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日益增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也时有发生。据统计,仅1987年全省各地发生的112起重大火灾中,  由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和使用操作、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火灾就有28次,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全面贯彻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决定实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实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的范围按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ll6--87)中规定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和库房储存物品的划分,许可证分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消防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贮存消防安全许可证》简称《贮存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许可证}  (简称{运输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销售消防安全许可证》。(简称《销售许可证》)四类,其中《运输许可证》又分为一年内有效和短期有效二种。
  凡是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从事易燃员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销售和运输的,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清楚危险物品特性、落实防火措施,办理相应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许可证的申请发放
  许可证的发放,由县,市(市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审定签发。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
  发证应同化工、工商、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协商,根据本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按行业系统或地区分片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检查发证.发证工作要抓好申请,检查和发证三个环节.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单位,要在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设施条件的基础上,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办理许可证的申请。
  2.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单位主管部门,依照《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午例》,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审定。如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和问题,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复查.
  3.通过检查审核合格的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做好登记备案,有效期满后收回许可证。

  三、在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管理中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发证和管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把关,制止不具备消防条件的企业盲目生产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以免遗留火险隐患,又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生产和商品流通,通过发放许可证做到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促进生产力发展。二是要认真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促使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并积极申请办理许可证。对无证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单位,应督促纠正,拖延不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按规定给予处罚。三是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销售和运输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收回许可证,进行停产停业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发给许可证。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州、市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把这项工作列入今年冬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报请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发动各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并结合这次许可证的发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清理整顿活动。力争明年五月底以前完成对现有生产、贮存、销售,运输单位的审核发证工作。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消防安全许可证,由省公安消防队统一印制。各地、市需要数量请于九月底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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