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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监督技术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 1988-08-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布文号:

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队《关于收取消防行政事业费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财政部有关消防经费的规定,现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须经消防部门核发的各种证件(标志旗),按每证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包括证件印制、运输、保管及其审查等费用),除此外,不得再向领证者收取其他费用。(1)易燃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消防安全许可证各10元o(2)易燃危险品运输许可证2元;一次有效运输标志旗1元;
  短期有效运输标志旗2元o(3)禁火区域动火许可证2元;火险场所用火许可证1元。(4)由省消防部门检发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因品种形式多样,难以统一,因此,暂由省消防部门按实际印制工本费加10%的垫付资金利息、运抢、保管、发放等管理费核定。(5)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合格证,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工本费核定。
  一般火灾每起次为100元;重大火灾每起次为200元。此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凡已投保的单位从保险公司的理赔费中支付;夫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按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监测的建设工程防火监测费,包括规划、设计t施工、验收全过程所进行的技术审核监测费用: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收费405元;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一加收。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工程造价在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建筑设计、施工,应及时予以纠正,但不得再收费。此项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四、重大火险隐患鉴定及整改方案论证和编制费:凡需聘请专家们进行技术鉴定的,按其实际开支核收;不需聘请专家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的,按最低收费额收取.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服务,如避雷装置的检测检修;消防器材的维、检修;易燃气体、液体泄漏检测等等,由双方签订合同,根据服务项目内容、时效,协商收费。消防技术短期培训,按以收抵支的原则,理论部分按合理的教学费用,实际操作按必需的物资消耗损耗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变动。所列收费,除第二、三项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可在企业管理费科目列支,其它单位列入相应的有关科目。
  各级消防部门按规定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费管理的要求,设置专帐、专户储存,按季造具支出预算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动支,其年终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支出只能用于证件印制、消防仪器、消防车辆、小型检测仪表购置、防火监测宣传等项业务开支,但不得用于增加在编人员经费、职工奖励或挪作他用。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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