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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有关条款修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斯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缴。
  用人单位退休人数占职工总数额为比例超过20%的,应增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增加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5%乘以超出人数,由用人单位缴纳。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作用应调整。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视实际情况核定。低于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急诊抢救病种目录见附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中超过支付标准后个人负担以外的费用。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会标准原则上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未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1年的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
  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的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1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时,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需个人自付5%外,其余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除采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需个人自付10%,以及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需个人自付5%外,其余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1年度定为3万元,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患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只能到医保中心指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十)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应持有关病情材料,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受治疗。
  (十一)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常驻外地的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或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反应的药物时,一般应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属于住院的应在住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报知医保中心,属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应先报经医保中心批准。上述职工一次住院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一年所发生的医疗费,以本市市区同种疾病平均医疗费为标准,实行按病种总量控制的方法。未超过总量控制标准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总量控制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超过最高限额后,属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人员,按《石家庄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其他职工按《石家庄市市区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以及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诊治终结后,由年在单位凭转院审批表 、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十三)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转往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以及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十四)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职工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女满30年,男满35年。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人退休前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否则,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2001年底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补缴,也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1年底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十五)第八十七条修改为: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职工年在单位解决。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其他人员患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规定病种需在门诊治疗的,须按规定到医保中心认定,诊治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每年年底通过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应首先使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完后,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数额根据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

  二、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住院[含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化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起付标准和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用于起付标准的补助,每人每年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补助: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5个百分点的比例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提高2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

  三、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的修改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由31种修改为35种:
  (一)呼吸系统疾病(2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注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五)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4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六)内分泌系统养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七)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
  (八)风湿性疾病(3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九)神经养病(5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十)精神疾病(1种):精神分裂症;
  (十一)其它(3种):;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四、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的修改
第六条改为:神经疾病(5种):脑疝、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急性大面积脑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脑挫裂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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