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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中央在湘单位科技优势和作用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29 生效日期: 1987-06-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湘科字[87]第125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科技处: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科学院在湘的科研单位有22个,设计院6个,高等院校十几所,还有一批大中型企业。这些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湘单位)拥有科技人员7万千多人,具有人才、技术、装备优势,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调动这些单位为地方建设服务的积极性,扩大与这些单位各个方面、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加速我省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特提出如下措施和意见:
  一、中央在湘单位为我省建设服务的科研、开发规划和计划,要纳入我省各级科技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

  二、对重大科研、开发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竞争,择优支持,保障中央在湘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投标、中标的平等权利。

  三、我省制订的对地方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新产品减免税收政策、技术转让费提取奖励费用政策等,均适用于中央在湘科研单位。

  四、中央在湘单位的新产品开发项目、与地方合作开发新产品的项目,可以在项目实施之前向各级科委申报,纳入各级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完成后享受有关新产品减免税收的优惠。

  五、省科技与人才开发中心及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经营机构要及时收集、发布中央在湘单位的成果、技术、人才信息;并向中央在湘单位提供地方的需求信息,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六、中央在湘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对外科技交流项目,同我省建设有关的,可列入我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享受地方单位同等待遇。

  七、中央在湘单位研究开发的与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或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我省受益的各类科技成果,各级科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登记,并参加评奖。

  八、国家和省每年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包括中央在湘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荐中央在湘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九、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等有关科技干部管理政策,适用于中央在湘单位科技人员。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一视同仁地办理有关手续。

  十、各级科技情报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在湘单位的情报服务;各级科学器材公司要做好中央在湘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的供应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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