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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1 生效日期: 1990-07-1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的电话请示收悉,关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可否顺延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即: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期间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省某一审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案件审理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上诉、抗诉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星期日,在下星期一时,检察院却提出抗诉。对于这一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受理,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因此检察院在星期一提出抗诉,还未过抗诉期;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受理。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顺延的规定。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请复示。 
 
 

199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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