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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塑料包装品生产、使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4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减少废弃塑料包装品带来的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生产、使用塑料包装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本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塑料包装品,是指使用可降解性塑料制作的快餐盒、饮料杯、购物袋以及其他商品的包装袋。
  三、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塑料包装品的,应当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食品用塑料包装品还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未经审查不得生产、销售。
  四、塑料包装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纸质或者可降解性塑料包装品。不得生产和销售非降解性塑料包装品。
  五、商品经营行业、饮食服务行业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卫生标准的易处置、可消纳、易回收入利用的纸质或者可降解性塑料包装品。不得使用非降解性料包装品。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建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城建局会同市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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