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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秦政[20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便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实施中享受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的项目必备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属于国外引进项目,应具有国际九十年代的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有三名以上知名度较高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2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占销售收入的20-25%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政策规定。
  (六)项目产品具有完整的可用于指导生产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产品标准文件,关健技术有较大技术创新。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秦皇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认定申请书。(由受理申请认定单位统一制做颁发)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研发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及参加人员背景材料。
  (三)项目或产品的鉴定证书、获奖、专利证书等相关技术材料。
  (四)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包括: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产业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和基本状况)
  (五)合资合作合同、协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和主要承办人的个人资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  条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初审,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上报市科委。
  (二)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委。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批下达批准文件。


    第八条   管理办法:
  (一)经认定的项目凭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副本,办理和享受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二)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实行全年跟踪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过程中每年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附件,达到产业化后提交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满一年后,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
  (三)市科委对经认定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所列项指标和技术参数严重不符合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取肖其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格,同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如实填报项目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对已享受优惠政策进行处罚。
  (五)项目所属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相关优惠政策
附:相关优惠政策
  1、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新增所得税两年内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2、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进行试点,从其新增效益中拿出20-30%的资金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和贡献股,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3、科技成果拥有者可以科技成果入股,重大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允许突破35%。在职务科技成果的价值中,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享有一定比 例的份额。
  4、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
  5、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投资为主体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市科技投资公司的奖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产业化项目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选自于秦字[1991]61号文件)
  6、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节选于国科发政字171号文件)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9、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门,依法缴纳所得税。(选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
  10、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选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51号)
  11、按《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及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分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选自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外经贸政发295号)
  12、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选用国产设备抵扣40%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兑现。
  13、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广泛吸纳集体和个体私营等非国有经济成分投资。民营企业股权收益,用于再上项目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执行先征后奖政策。新开办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工业企业,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私营工业企业通过增加投入向科技型转变的,在注册资本、技术入股等方面实行更加宽松的政策。(选自秦发[200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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