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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83)47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7-06 生效日期: 1983-07-06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83)47号文件)已经印发给各地各部门,为了妥善做好城市交通管理的接交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城市交通的管理范围。城市交通管理的范围,既包括市区,也包括郊区。长沙市的郊区范围,以现在郊区的行政区划为准。湘潭、衡阳、岳阳市的郊区范围,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定的为准。城市交通管理分工的内容只限于车辆管理,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一律维持原状不变。
  如养路费的收取,郊区公路的养护等,继续由交通部门负责。长沙、湘潭、衡阳、岳阳市所属县的交通管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和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长沙、湘潭、衡阳、岳阳市公安部门接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后,在市公安局设立车辆管理所。所需人员编制,由公安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提出计划,报省编委审批;所需技术力量,交通部门应给予支援。车辆管理所的办公用地和设施、设备、考场等,交通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凡市里已有考场的,不要搞重复建设,原有考场产权不变,由交通、公安两家协商,统一安排使用。

  三、关于交通管理分工的实行日期。鉴于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希各地抓紧进行交接,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保证按期实施。
  省人民政府要求公安、交通部门顾全大局,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以达到交通管理分工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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