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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中共银川市委
发布文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律予以取消。清理工作必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政府仅对房地产、商贸、旅游(通过招标、挂牌、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以及国家明文规定限制类项目立项进行核准,其他项目立项均改为备案制。
  2、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对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标准化的审批程序,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单项审批事项,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部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后除外),必须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联合办理事项必须在28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创新审批管理体制。尽快出台《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部门承担的审批业务,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办理。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农牧、水务、经贸、商务、粮食、招商、旅游、司法、财政、人事、计生委、法制办等审批事项较少的部门可委托政务大厅代理。
  4、强化并联审批工作。授权政务大厅组织、协调、督办并联审批工作,理顺并联审批程序,拓展联办范围。政务大厅可牵头进行网上审批试点工作,建立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系统。
  5、实行“一次告之”制。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告知。

  二、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6、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以各种方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事项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进行公开,或实行社会各界 “点题公开”。
  7、建立健全政策征询和反馈制度。凡涉及到企业、群众利益的政策调整,在新政策发布前,应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法制机构、专家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立政策执行的信息反馈机制,对现行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由市委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规范执法行为
  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对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程序和责任制度进行审定。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联合办理制度。
  9、规范收费行为。对于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以各种方式公告。实行“两证一卡一票”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收费明白卡及财政统一制定的收费发票。由物价部门制作《银川市涉企收费目录》,并负责落实。未列入《银川市涉企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银川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举报。
  10、规范各类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对全市各类检查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检查以外,其他检查事项均要取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实行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临时性检查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方可进行。对企业的各类年检可由市政务大厅协调安排,联合集中进行。
  11、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落实。

  四、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
  12、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客商;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客商;安排我市就业人员100人以上或新增就业人员50人以上的客商,只要符合其中一项者,发放《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
  13、企业设立可采取 “告知承诺制”。除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外,可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但工商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由申请人签字承诺在三个月内达到相关条件和标准。工商部门三个月后进行核查,符合条件,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不符合的吊销临时营业执照。
  14、实施证照当场办结制度。各类核准类证照办理业务,在政务大厅窗口当场办结。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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