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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3]18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八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严禁超项目范围、超开支标准、超项目概(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转借、截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原资金审批程序报批;设计变更、漏项和其它原因需增加投资概(预)算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增加投资概(预)算的,市财政局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须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并将用款申请,于用款前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实行投资包干。拟实行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立项报批时一并提出,由市财政局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批复。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实施后,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得提出投资包干申请。

 

第三章 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注销需报经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指挥部须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性项目资金专户。财政性项目资金专户一经开设,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移和撤并。待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结清专户。


    第十四条 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市财政局审定前,项目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撤离,机构不得撤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
  (一)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后须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造册登记、入账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必须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
  (三)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做好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工作,并填列清单,随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建设指挥部不得擅自处置财产和物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对项目建设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及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按项目建设指挥部提供的项目用款计划和经工程监理审查签章的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及时拨付市级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市本级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建设指挥部。市级补助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以支出指标下达县(市)区,并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县(市)区级配套资金及市级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审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指挥部应按批准项目概(预)算资金的10%预留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再将预留尾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须按月及时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便市财政局合理调度资金,避免资金到位不及时或资金在项目单位沉淀。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项目建设指挥部须将项目收支年度结算及相关会计资料报送市财政局。项目资金因项目未完工形成的结余,随项目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在项目竣工(或完成)后3个月内,须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并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或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项目预(决)算审查资质的机构(含中介机构)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进行评价,确定项目决算的最终结果并以书面形式批复。项目竣工后有资金结余的,按市财政局审批决算确认通知处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资金检查的内容: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或补助)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行为,要追究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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