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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 2003-05-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云建办[2003]316号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招标办、城建档案馆: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01)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一2001),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规范,现提出和重申以下几点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等),确保建设项目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完整统一。

  二、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标准按云南省建设厅云建档(2001)796号文第三条执行。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出具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项目签订的《责任书》,必须加盖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专用章。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及认可并取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出具《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六、工程档案验收标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01)及系列规范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应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内容应真实,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施工质量验收表格样式已由省建设行政主部门认可并符合统一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
  (四)工程档案签章手续应完备、竣工图编制应符合要求;
  (五)文件材料规格应为A4、纸质应为30克以上,应按有关要求装订。

  七、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初检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领取《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凡未取得《合格证》的项目,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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