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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相关药品、器材和消毒液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3 生效日期: 2003-05-0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计委
发布文号:

 各县(区)发展计划局、市直有关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和整顿,与“非典”相关的中药材价格逐步走入规范化,但相关的西药、器材和消毒液等价格仍然较为混乱、虽然国家计委、省计委对政府定价药品实行了高限价格、对属于市场调节部分实行了备案价格管理和临时性高限价格,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药品、器材、高限价格存在虚高成分,部分药品的管理进入了真空阶段。少数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趁机提高价格,加大了群众负担。为认真做好我市“非典”预防工作,切实整顿市场秩序,打击哄抬价格、趁机涨价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减轻群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对“非典”相关的西药、器材、消毒液等价格管理进一步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大环类酯、喹诺酮类、广谱性抗病毒药品、消毒药液、器材实行差率控制,具体差率如下:
  1.药品、器材、消毒药液的流通要保持合理流向的原则,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同一品种在同一市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
  2.药品经营单位从生产环节或省内一级批发市场购进的药品按实际进价加经营差率15%制定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县级药品经营单位从市内二级批发市场进货,向当地医疗机构批发的药品按实际进价加的10%经营差率制定当地市场批发价格。批发价格=实际进货价×(1+经营差率)。
  3.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按正常进货的批发价格加批零差率15%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实际进货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15%)。
  4.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从生产厂家或省内一级批发市场购进,直接零售的药品、器材、消毒药液按实际进货价加30%的经营差率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1+经营差率30%)。

  二、按以上差率制定的价格如果高于国家、省定的高限价格或备案价格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高限价格或备案价格。与“非典”无关的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药品的价格监测、备案审批、以及中草药的价格管理仍按我委《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相关药品价格管理和检查的通知》、《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相关中草药实行临时性差率控制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我委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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