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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 2003-04-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昆明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系统已初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为进一步改革和优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全市开展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开展国家信息化试点城市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和办件质量,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尽快在全市建立和完善面向投资者的快速审批办理“绿色通道”,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是指市级各部门依托昆明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专用网络和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在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市级各部门,实行面向行政相对人(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审核、登记、办理、审批、反馈、办结等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

  第二条 我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的目标是,在市级各部门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全面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以昆明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环境,提高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强并改善市级机关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有关精神,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完善机制、重组流程、充分授权、窗口审批、部门备案、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成全市统一标准、功能完善、高效运行、安全可靠的面向行政相对人管理和服务的行政审批业务网络;建成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系统;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服务系统;完成市级行政部门公务员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的应用培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

 

第二章 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 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级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昆明市便民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日常管理;负责涉及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和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后勤服务等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的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涉及面向社会服务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的规划、组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并协调市级各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的网络建设、业务分析、软件开发、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按照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的要求,会同市级各部门,研究制定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负责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组织协调市级各部门,提供全市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各项基础文件资料和上网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资源。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应落实以部门主要领导为电子政务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负责制,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在授权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本单位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的具体办理工作。同时,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分别负责对口联系省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各项涉及需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

  第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依法对行政审批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第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工作要求,通过昆明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与省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和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计算机联网,切实保障我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市级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各部门受理审批。全市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进入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各部门受理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进行受理登记和网上审批,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电子文档集中在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中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授权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现有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除经批准外一律按照即办件办理程序,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审批办结;对确因具体审批工作需要以承诺件进行办理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我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针对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重组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为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建设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应充分应用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针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开展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的“双轨制”方式审批办理。纸质文件作为企业或个人申报行政审批事项及存档的主要载体和依据,电子文件作为市级行政部门内部审批工作的主要载体和依据,并大力推广应用行政审批项目的电子文件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减少和取消纸质文件的传输办理,努力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办件质量。

  第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审批受理表格及附件、审批办理流程、服务指南、收费标准、办理承诺时限等各项资料,必须全部进入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向社会提供网上咨询和办事服务。市级各部门负责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制作成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标准化电子申报表格,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申请表格附件样式、场地设计施工图、竣工验收图、统计图表等资料,并制作成标准格式的电子文件,提供给行政相对人使用。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在申请办理过程中,除经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纸质文件外,其他各类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可视情况由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子化方式提交。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受理行政相对人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下载后打印填报的纸质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以及通过移动存贮介质等电子方式提交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文件,并对申报事项内容进行审核和答复,符合申报资质和条件的,应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直接在网上在线登记填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内容,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对电子行政审批项目申请文件予以预审核,并对申报事项作出答复。符合申报资质和条件的,应通知行政相对人携带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实行首问必答制和首问负责制,分别在市级各部门授权范围内,以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作为内部行政审批处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工具,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审核、答复;负责即办件的当场审批和办结反馈,承诺件的跟踪办理、催办、办结反馈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纸质和电子文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电子政务处理工作的实际,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电子服务大厅,可向办事行政相对人提供计算机等服务设备和设施,并提供电子表格填报、申报资料制作、项目咨询、行政审批项目查询、文件打印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市级各部门已建设的业务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应按照全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进行调整,逐步规范和完善,实现原有系统与全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网上协同办公,建立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的电子化政务处理工作环境。

 

第四章 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市级各部门或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或不作为等原因,导致各类行政审批项目不能有效通过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各部门限期整改,限期内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市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过程中,凡涉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逾期未办、越权、渎职、不作为等违规、违纪的,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和市级各部门正式受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之日起,市级各部门在法定期限或办理承诺期限内未予办理和作出审批意见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督办部门负责督办,并责成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限期办结,因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逾期未办的,由市监察机关追究各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不能掌握和使用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进行办公的,由各部门安排进行脱岗培训;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机关有权通过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联机查询和跟踪监督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批、办理等情况,并对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我市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是指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市级各部门授权范围内,当场受理审批并按规定时间办结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分别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提出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的办理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和附件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受理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后,由受理人或窗口负责人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使用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同意并办结。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场(口头与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原因。

  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办结的同时,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经办人负责,使用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填写《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备案表》(电子表),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内容和审批情况集中登记输入计算机系统,分别通过网上报送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中心和对口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询和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和审批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纸质文件,统一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进行当场审批处理或办结,并分别按规定集中保存,定期送对口市级行政部门归档。

  第三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市级各部门受理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市级各部门项目审批经办人负责,使用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填写《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即办件备案表》(电子表),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内容和审批情况集中登记输入计算机系统,分别通过网上报送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中心备查询和存档备案。

 

第六章 行政审批项目承诺件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承诺件,是指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集中受理并转报市级各部门,由市级各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分别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提出各类行政审批项目承诺的办理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和附件的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受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由具体经办人或窗口负责人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办理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登记,依据申报材料内容,使用计算机将涉及行政审批的各项基础信息登记录入《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同时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具体办理的实际需要,将各类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的纸质附件资料扫描制作成电子文档,一并通过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报送对口市级行政部门。并现场打印《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承诺件受理单》(附受理编号、网上查询密码等)等反馈当事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场(口头与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是行政审批承诺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载体,记录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各项主要信息和申报内容摘要,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原始申报资料纸质文件,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进行条件性审查和审核存档,不再直接上报市级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过程中以《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作为主要审批办理的依据文件。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受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电子文件,与《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同时网上转报市级各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对需现场查勘的行政审批项目,可由行政相对人制作成行政审批项目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受理后,与《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一并同步网上传送市级各部门。

  第四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摘要填报信息内容,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因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登记填报的填写内容不完整,市级各部门不能提出审批处理意见的,由市级各部门责成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对口部门窗口按规定重新登记填报;连续三次填报信息内容不完整的,由市级各部门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级行政部门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处理业务原则上实行电子化办理。各部门可通过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网上查收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填写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使用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逐级审批,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签署审批意见,通过云南省电子政务安全认证系统进行签署意见人员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通过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签署的审批意见,视为有效审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签署电子审批意见后,通过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分别反馈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按照各部门审批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审批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通过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查收签署审批意见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后,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办理。审批同意的,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在行政相对人原始申报文件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理,同时打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纸质文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交由行政相对人签字认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结存档。属需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将办结的有关纸质文件交由行政相对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各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和理由网上传输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当场(口头与书面方式)告知等方式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集中保存行政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始申报资料,审批办结后按市级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定期对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同时进行归档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市级各部门受理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承诺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市级各部门项目审批经办人负责,使用昆明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填写《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表》(电子表)进行受理和审批,并同时网上报送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中心备查询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 行政审批项目的电子化申报
  第四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统一标准和规范,针对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网上申报系统,制作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表格的电子文件,通过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网上预申报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各类备案、年检、登记、报表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提供网络直接在线联机申报服务功能,通过互联网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网上申请服务。

  第五十条 行政相对人可进入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在线登记填报行政审批项目表格,或下载标准化行政审批表格后,通过网上传输或递交移动存贮介质等方式向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提交电子申报文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通过因特网提交的电子申报表格和附件,经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信息安全隔离技术转换处理后,集中进入昆明市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网上传输至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受理。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对网上传输或递交移动存贮介质方式提交的电子申报文件信息内容进行安全检测。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收到行政相对人网上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网上预申请内容后,应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准备需提交的各类纸质申报资料和附件后,到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办理,并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的办理程序予以办理。经审查不符合有关办理条件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负责,使用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系统填写不予审批理由和有关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直接反馈行政相对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便民服务分中心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电子化行政审批政务处理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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