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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 2000-11-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为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规范管理,我厅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利用3个月的时间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大检查。
  一、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1年底开始启动,截至到1999年底,全省共159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00万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3000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积累基金47000万元,其中省级管理基金8000万元,市级管理基金12000万元,县级管理基金27000万元,调剂金结余850万元。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保险基金增值达到了规定标准,各项管理基本正常,为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在市、县两级基金管理中,存在各种不同问题的基金共有6111.19万元。其中直接投资、变相委托贷款或拆借挪用的基金2608.03万元,到期存款不能按时收回的基金3167.69万元,县级机构擅自借支基金335.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个别县级机构置基金管理规定和上级要求于不顾,将基金直接投资、变相委托贷款或拆解挪用,使这些县的基金管理面临着较大风险。石家庄郊区民政局自1993年多次拆借基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民政企业投资,本息达1139万元。辛集市民政局向市福利铝业公司委托贷款350万元,逾期两年不能收回。邯郸市峰峰矿区民政局通过农村储金会委托贷款300万元,逾期未归还。滦平县民政局挪用基金累计达450万元,追回370万元,80万元被拖欠,其中48.4万元用于民政办公楼的修建。威县民政局对上宣称,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全部退保,但却将200万元基金转移到县教育局账下。(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农保机构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纠纷,致使基金存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三)部分县级机构不遵循有关文件规定,不经上级农保部门批准,擅自借支基金用于解决工资经费,对基金管理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过多,有些县级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甚至个别县政府领导,违反政策规定,强行使用或变相拆借挪用基金。有些基金已被占用7年,至今不能收回。二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当,存款手续不规范。部分农保机构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对偿还能力缺乏考虑,部分基金被投入农村信用社、农村储金会和典当行,形成了较大的潜在风险。三是基金管理过于分散,管理难度较大。目前,有27000万元的基金分散在60个县级机构管理,其中有30个县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四是机构调整不能及时到位,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全省11个市级机构分为3个行政编制、3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四种情况。159个县级机构目前仍有1O9个滞留在民政部门,造成了管理不统一,上下脱节。五是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多年来的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已名存实亡,监督机制大大弱化,基本上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二、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经与省民政厅协商,提出如下建议:
  (一)采取强制手段,立即追回违规基金。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制定出整改办法,组织专门力量,对拆借挪用、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的基金要坚决追回,对无法收回的基金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资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偿还基金。对违规演职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入银行、逾期未归还的基金,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文件精神,协调有关方面,务必在年底前收回违规基金。
  (二)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尽快收拢基金,提高管理层次。具体意见:县级管理规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正常退保和养老金支出;市级管理不超过所属各县基金总额的30%,主要用于保值增值和各县出现突发情况时,弥补各县周转基金的不足;省级管理全省基金的50%,主要代替各县进行保值增值。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又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此项工作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
  (三)加快体制改革进程,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编办(1998)18号和冀政办[1998]16号文件精神,协调编委办、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在2000年底前,将仍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保险基金管理职能、机构及人员编制划归县级劳动部门管理,保证管理渠道畅通。两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及人员暂不调整,待县级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县级机构的工资经费问题,稳定队伍,避免借支基金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规范基金管理。省、市、县三级都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内部稽核、行政监督、财务审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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