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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4 生效日期: 1996-05-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全省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一、全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凡招收高空、高温、野外、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工种和在城镇招生难的其他工种(专业),可根据省劳动厅制定的《吉林技工学校招生规定》,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录用、不合格不录用”的原则试行面向农村招生。
  二、确需面向农村招生的技工学校,应将招生范围、数量和用工单位的意见,按学校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审批。市、州、县属技工学校报所在市、州劳动局审核后统一报省劳动厅,省(部)属技工学校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商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厅同意后,在全省计划控制数内审批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抄送省计委、公安厅和粮食厅。

  三、技工学校面向农村招收的学生,毕业前其户籍仍保留在农村,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凡与用工单位签定了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允许将户口迁往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落户。市、州公安、粮食部门依据省劳动厅当年下达的农村学生毕业分配计划和省、市、州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部门签发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及录用单位岗位工种介绍信等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

  四、技工学校面向农村招生所需“农转非”指标,列入全省“农转非”计划。所需指标由省劳动厅汇总核实后,报有关部门。

  五、技工学校面向农村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计划、公安、粮食和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技工学校招生结束后,省、市、州劳动部门应主动将当年实际招收农村学生的数量等情况报同级计划、公安和粮食部门备案。对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六、1993年至1995年省计委和省劳动厅下达的农村生招生计划,亦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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