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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 1996-04-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1998]7号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设农村经济强市的基本战略和根本途径。为全面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现就有关政府规定如下:   一、建立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奖金来源从本级机动财力、财政支周转金、国家和地方的农发资金中提取。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龙头项目建设,由财政部门管理,市产业化办公室立项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提出评仨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市专项资金规模100万元,采用有偿使用、滚动周转、定期回收、逐年扩大的运作方式。
  二、鼓励企业应用的技术改造。对新建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贴息。经市、县(市)区产业化办公室核准,市、县(市)区审批,分别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专项资金占用费中解决。
  三、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农行和农发行每年新增信贷规模、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都要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建设。对骨干龙头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其开户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资金缺口较大的可由主办银行牵头,采取组织银团贷款方式给予支持。
  四、积极扶持 新建龙头企业。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和税务部门核准,新建龙头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还。对域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区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吉市发[1998]3号)中招商引资部分执行。
  五、鼓励现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从事产业化经营,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和税务部门核准,新增利润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技术改造企业新增利润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新建、扩建、技改的农副 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符合国家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机关直接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财政给予返还。
  七、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经市科委认定属高科技企业,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50%。
  八,双停企业、重组自救企业从事产业化经营的,3年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对龙头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的,免收过户费、手续费、交易费。利用闲置固定资产,从事产业化经营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
  九、减轻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技改负担,具体可比照《关于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暂行规定》(吉市发[1996]15号)第19条执行。
  十、新建的龙头企业,经市产业化办公室核准,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后,免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收的各种 费用。
  十一、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审批,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或采取逐年缴纳年租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二、凡规模经营的饲养业建设用地属农业生产性用地,不收取非农用地应收的各种费用。对产业化基地规划区内的农户,从事养殖业、加工业的各项收费,减半征收。
  十三、鼓励发展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投资兴建农产品专业市场,办理营业执照后,允许试营业一年,试营业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四、积极鼓励创办产业化经营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畜、水初级产品按《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五、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要本着因地制宜、科学试办、防保结合、基本保障的原则,为集约化经营的大型养殖场提供保险和防灾服务,并对规模种植业户,提供农作物火灾和雹灾责任的保险服务。
  十六、设立产业化发展优胜奖和突出贡献奖。在县(市)、区之间开展以产业化覆盖面指标、效益指标、工作指标为主的竞赛活动,评选出若干个优胜单位和突出贡献个人,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于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另行重奖。
  十七、实行龙头企业项目达产达标奖。对新建、技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按计划实现达产达标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产业化办公室批准,从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3--5%作为奖金奖励有功人员。
  十八、实行龙头企业“带户贡献奖”。按龙头企业所带农覆盖面大小确定带户贡献奖,可从新增利税中提取1--5%作为奖金,在所得税前列支,用于一次性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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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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