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3]82号
各地、州、市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现将我省制定的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国家计委同时下达的92种甲类药品价格我委已经以云计价格(2003)27号文转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的乙类药品,由我委按国家计委指导意见制定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执行日期为2003年1月30日。附表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月20日前上报我委,由我委审定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公布价格前,暂按省级价格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二、此次国家公布的199种药品(含92种甲类药品),凡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GMP最高零售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参照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批准前,须按国家已下达的价格执行。
四、凡属国家基本医疗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按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组织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六、本次公布的199种西药(含92种甲类药品),其中大输液品种,即右旋糖酐40、复方氯化钠、氯化钠、葡萄糖、葡萄糖氯化钠、乳酸钠、羟乙基淀粉20、羟乙基淀粉40、右旋糖酐70、复方乳酸钠葡萄糖、乳酸钠林格等,塑料袋包装暂按同规格塑料瓶价格执行(不区分包装材料)。
七、医院自制大输液等药品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原医院零售价格低于同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招标药品同品种规格临时零售价的,仍执行原价格,不得借机提价。医院自制药品原价格高于招标同品种规格药品临时零售价的,按已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执行;未招标的其它品种不得超过国家计委已下达的最高零售价。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及时将价格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