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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商城的改造建设是银川市人民政府实施大银川战略,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的重大举措,是银川市2004年的重点商业建设项目工程。旧商城的改造新商城的建设,对于改善商业中心环境,彻底根除银川商城消防、交通等隐患,提升商城品牌和档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商城的拆迁和重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商城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银川商城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拆迁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银川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4]06号)
二、拆迁范围商城的拆迁范围是:东至市场巷,西至菜市巷,南至南薰东路,北至利群东街。
三、拆迁期限
银川商城自2004年3月13日开始进行动迁,至2004年4月12日拆迁完毕。
四、拆迁补偿原则
1.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期房安置。但对与新商城设计功能和房屋使用性质不同的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对银川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的营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3.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用其他可用于抵押的房产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后,方可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4被拆迁人与现合法承租人未能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合法承租人承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拆迁产权不明确或有债务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产权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有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明,以证明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2补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按市场评估价确定。支付方式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3搬迁补助费的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自己经营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房屋出租的,由拆迁人向现合法承租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有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明,以证明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20%。
2.楼层安置原则
现商城第一层营业房原则上调换到新商城第一层或者第二层营业房;第二层营业房原则上调换到新商城第二层、第三层或者地下层营业房;第三层营业房原则上调换到新商城第四层或者第五层营业房。
3.具体区位的安排
对于被拆迁人持有单间(套)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一层的厅外营业房,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搬迁时间、被拆迁营业房的位置等因素,分项权重,综合评定分值。按照分值排列先后顺序,优先挑选用于安置的厅外的营业房。
4.差价结算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由拆迁人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进行价格评估。以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双方找补差价。
5.有关补助费的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自己经营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期停业综合补助费和二次搬迁补助费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已支付过渡期停业综合补助费不再提供临时经营场所。
六、对现合法承租人的补助安置
1.对租赁合同已到期的现合法承租人的补助安置。
租赁合同已到期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由拆迁人向现合法承租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现合法承租人需要拆迁人提供临时经营场所的,可有偿安置临时经营场所。
2.对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现合法承租人的补助安置。
被拆迁人与现合法承租人未能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现合法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现合法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渡期间拆迁人提供停业综合补助费和二次搬迁补助费,由被拆迁人与现合法承租人合理分配。
七、有关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
八、提前搬迁奖励办法
1.对被拆迁人的奖励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40元/Me2的奖励金。
2.对现合法承租人的奖励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500元的奖励金。
九、价格优惠办法
(一)新商城营业房的优惠办法
1.对于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在购买新商城营业房时,按货币补偿的相应面积享受市场价4%的一次性优惠。
2.对于租赁合同已到期和租赁合同未到期但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的现合法承租人,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在购买新商城营业房时,按每人(现合法承租人)一间享受市场价6%的一次性优惠。
(二)租赁新商城营业房的优惠办法
1.对于租赁合同已到期和租赁合同未到期但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的现合法承租人,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在租赁新商城营业房时,可享受第一年租赁费15%的优惠和第二年租赁费8%的优惠。
2.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在租赁新商城营业房时,可享受第一年租赁费15%的优惠和第二年租赁费8%的优惠。
3.对于经营大户或品牌户,租赁新商城营业房的,可享受第一年租赁费20%的优惠和第二年租赁费10%的优惠。
4.对于同时具备上述1、3或者2、3两个条件的,租赁新商城营业房的,可享受第一年租赁费25%的优惠和第二年租赁费15%的优惠。
十、优先购买营业房办法
对于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租赁合同已到期以及租赁合同未到期但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的现合法承租人,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的,购买新商城营业房时,在产权调换期房安置后,可以享受以下优先权:
1.对于租赁合同已到期和租赁合同未到期但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的现合法承租人,可第一优先购买或者租赁新商城营业房。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第二优先购买或者租赁新商城营业房。
3.优先权的享受期限从预售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有效。
十一、新商城管理模式
1.面积分割
用于产权调换和销售的营业房的面积根据新商城的设计功能和业种布置方案统一分割。
2.业种安排
用于产权调换和销售的营业房的业种布置,必须符合新商城业种统一布置方案。
3.管理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和销售的营业房的管理,必须由新商城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
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
2004年3月13日